邯郸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邯 环罚〔2022〕06-10号
馆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号码): *****
地址:河北省邯郸市馆陶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彭***
我厅(局)于 2022 年 5 月 12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该公司处于停产状态,生产车间西侧露天存放的砂石料,未采取密闭措施,造成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影像资料 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意见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 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 警告 。
2.罚款(大写) 肆万 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邯郸银行滏河大街支行 户名: 邯郸市非税收入管理局
账号: ********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邯郸市人民政府或者邯郸市环境保护厅(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邯郸市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