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生态环境局馆陶县分局
查封(扣押)决定书
馆环查(扣)字〔2021〕03号
阳光汽配销售服务部 :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 组织机构代码证:
地址: 馆陶县滨河路南段路东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我厅(局)于 2021 年 7 月 2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喷漆房未使用,且没有维护记录。
以上事实,有影像资料、现场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 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
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 》第五条第二款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 喷漆房 予以停产整治,查封扣押。查封(扣押)期限为 30 日(时间从 2021 年 7 月 26 日起至 2021 年 8月 25 日止);查封(扣押)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扣押)设施、设备存放于 阳光汽配销售服务部院内 ,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馆陶县人民政府或者邯郸市生态环境局馆陶县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馆陶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馆陶县分局
2021年7月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