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生态环境局馆陶县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馆环罚字 [2021]46号
馆陶县庆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馆陶县房寨镇平安路北段东侧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我局于 2021 年 6 月 1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原料车间内新建一套生产设备,生产区域规模、地点发生变动,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以上事实,有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影像资料 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邯郸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 停止生产,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 罚款(大写) 贰仟元整 。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邮政银行馆陶支行 户名: 馆陶县非税收入管理局
账号: 913000010000026695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馆陶县人民政府或者邯郸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馆陶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馆陶县分局
2021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