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生态环境局馆陶县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馆环罚字[2021]35号
河北张群再生资源销售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106国道西侧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刘春平
我局于 2021 年 5 月 18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该公司处于停运状态,危废间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以上事实,有 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影像资料 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
该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 警告 。
2.罚款(大写) 壹拾伍万元 。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馆陶县支行
户名: 馆陶县非税收入管理局 账号: 913000010000026695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馆陶县人民政府或者邯郸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馆陶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馆陶县分局
2021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