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746899673/2021-33899

发布机构: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馆陶县分局

名称: 馆陶县金峰轴承有限公司 馆环罚字〔2021〕32号

文号

体裁分类:行政处罚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布日期: 2021-05-28

馆陶县金峰轴承有限公司 馆环罚字〔2021〕32号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馆陶县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字〔2021〕32

馆陶县金峰轴承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馆陶县魏僧寨镇申东村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于晓刚 

我局于 2021510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该公司处于生产状态,淬火工序回火炉尾部配套治污设施集气罩不能完全收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部分废气无组织排放,达不到治理效果。

以上事实,有 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影像资料 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的规定。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的规定,参照《邯郸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执行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大写)  伍万 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馆陶县支行     

户名:     馆陶县非税收入管理局       账号:  913000010000026695                                                  

(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馆陶县人民政府或者邯郸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馆陶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馆陶县分局

                                        2021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