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746899673/2021-33898

发布机构: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馆陶县分局

名称: 馆陶县跃辉饲料有限公司 馆环罚字〔2021〕28号

文号

体裁分类:行政处罚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布日期: 2021-05-28

馆陶县跃辉饲料有限公司 馆环罚字〔2021〕28号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馆陶县分局

按日连续处罚决定书

环罚字〔2021〕28

馆陶县跃辉饲料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馆陶县魏僧寨镇西村武馆公路路西150米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跃辉 

我局于 2021422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一辆型号为ZL-18的装载车,尾气净化装置管道未连接,尾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

以上事实有 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影像资料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 20214 22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馆环责改字〔2021 ZC03号)2021514日,我局对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馆环罚字【2021】26号)。罚款伍仟元。

 2021423日,我局对你(单位)组织复查中发现:厂区一辆型号为ZL-18的装载车正在使用,尾气净化装置管道未连接,尾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询问笔录、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按照《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依据《环境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按日连续处罚的起止时间为:2021年4月23日至2021年4月23日,共计1天。罚款(大写)伍仟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馆陶县支行                 

户名:     馆陶县非税收入管理局         账号:  913000010000026695                                                  

(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馆陶县人民政府或者邯郸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馆陶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馆陶县分局

                                        2021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