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生态环境局馆陶县分局
按日连续处罚决定书
馆环罚字〔2021〕28号
馆陶县跃辉饲料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馆陶县魏僧寨镇西村武馆公路路西150米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跃辉
我局于 2021年4月2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一辆型号为ZL-18的装载车,尾气净化装置管道未连接,尾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
以上事实有 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影像资料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 2021年4月 22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馆环责改字〔2021 〕ZC03号)。2021年5月14日,我局对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馆环罚字【2021】26号)。罚款伍仟元。
2021年4月23日,我局对你(单位)组织复查中发现:厂区一辆型号为ZL-18的装载车正在使用,尾气净化装置管道未连接,尾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询问笔录、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按照《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环境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按日连续处罚的起止时间为:2021年4月23日至2021年4月23日,共计1天。罚款(大写)伍仟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馆陶县支行
户名: 馆陶县非税收入管理局 账号: 913000010000026695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馆陶县人民政府或者邯郸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馆陶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馆陶县分局
2021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