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生态环境局馆陶县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馆环罚〔2021〕21号
馆陶县远东机械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304360D038482
地址:馆陶县金凤街东段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郎巧玲
我局于 2021年4月1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该厂处于生产状态,厂区一辆型号为CPC35-AG2的叉车正在使用,尾气净化装置管道与非道路移动机械管道未连接,叉车尾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
以上事实,有 现场检查笔录、现场询问笔录、影像资料 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该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 警告 。
2.罚款(大写) 伍仟 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馆陶县支行
户名: 馆陶县非税收入管理局 账号: 913000010000026695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馆陶县人民政府或者邯郸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馆陶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馆陶县分局
2021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