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生态环境局馆陶县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馆 环罚〔2021〕19 号
馆陶县中医医院:
营业执照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21304334031316464
地址: 馆陶县政府街西段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武洪民
我局于 2021 年 4 月 5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缺少污水在线监测设备的配件、易耗品,试剂标签不规范。
以上事实,有 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影像资料 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 的规定。
该医院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 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 责令该医院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大写) 肆万贰仟元 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邯郸银行馆陶支行 户名: 馆陶县非税收入管理局
账号: 866440100100006516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馆陶县人民政府或者邯郸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馆陶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馆陶县分局
20201年5月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