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意见:
【2017】53号
1、同意河北冀强轴承制造有限公司年加工3000万套微型轴承项目环境影响变更报告结论意见。
2、该项目总投资2264.2万元,年产3000万套微型轴承。建设地点位于馆陶县魏僧寨镇轴承工业带前符渡村北。
3、同意该变更报告中采用的环境质量标准及污染物排标准。
4、认真落实变更报告中提出的污染治理措施,该项目营运期2台加热炉产生的烟尘,采用乙醇燃料+电加热,废气收集后由1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满足河北省地方标准《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1640-2012)表1和表3标准,淬火池工件输送和退火炉产生的烟气经一套静电除油+UV光解+活性炭净化系统处理,经1根15米排气筒排放,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其他行业标准,无组织排放采取相应治理措施,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2其他行业标准;废水主要为盥洗废水直接洒水抑尘,生产废水油水分离后全部循环使用,不外排;噪声源主要为设备噪声,采取消声、减振、厂房屏蔽等措施,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固废中淬火池油泥、清洗机废油定期收集,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集中处置。
5、该项目竣工后须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公 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