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意见:
【2017】50号
1、同意馆陶县塑源塑胶有限公司塑钢材料加工环境影响补充报告结论意见。
2、该项目总投资50万元,年加工塑钢材料500吨。建设地点位于邯郸市馆陶县路桥乡张官寨村西。
3、同意该补充报告中采用的环境质量标准及污染物排标准。
4、认真落实补充报告中提出的污染治理措施,该项目营运期挤出机产生的废气,采用集气罩+布袋除尘器+15米高排气筒处理后,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排放标准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产生的非甲烷总烃采用集气罩+UV光解催化氧化净化设备+15米高排气筒,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有机物工业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限值、表2其他行业企业边界非甲烷总烃限值要求;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设置防渗旱厕,定期清掏,不外排;噪声主要为设备噪声,采取基础减振、厂房隔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区标准;固废中边角料、除尘灰收集后全部回用,生活垃圾按照环卫部门要求统一清运。
5、该项目竣工后须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公 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