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746881545/2015-00141

发布机构: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名称: 馆陶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新食品安全法学习培训工作的通知

文号

体裁分类:部门文件

主题分类: 食品药品监督

发布日期: 2015-07-28

馆陶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新食品安全法学习培训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陶山街道办,县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新食品安全法)已于2015年4月24日经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为切实做好新食品安全法的学习培训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新食品安全法修订的重要意义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精神,贯彻了人民群众迫切要求提升食品安全保障水平的强烈意志,强化了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政府和部门监管责任的落实,建立了严格的全过程监管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对于从整体上提升我国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各乡镇(街道办)、各有关部门要从落实“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动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总体部署和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高度,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组织好培训宣传工作,确保新食品安全法有效实施。要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深入学习新食品安全法的基本内容和精神实质,切实做好学习宣传工作,全面促进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健康发展。
二、扎实开展新食品安全法的学习培训
(一)培训方式。按照统一安排、分级开展、上下联动、逐级培训、形式多样的原则,开展新食品安全法的学习培训活动。
(二)培训对象。从事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各级领导干部和全体行政执法人员,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的管理人员,行业协会,市场开办者,检验机构,认证机构,食品协管员及其他社会监督群众代表。
(三)培训目标。一是将新食品安全法列为党组中心组的学习内容,要求领导干部带头学,并将贯彻实施情况纳入年度工作考核范围。二是对从事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人员进行全员培训,并依法组织考核,确保执法人员能够自觉遵守和严格执行新食品安全法。三是引导和督促行业协会、食品生产经营者、市场开办者、食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检验机构、认证机构等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新食品安全法培训,充分认识新食品安全法规定的义务和责任,确保新法实施后能够严格按照规定开展生产经营等相关活动。四是对食品协管员及其他社会监督群众代表进行培训,使其充分了解新食品安全法的最新规定,强化社会监督,促进食品安全监督工作有序开展。
三、认真做好新食品安全法的宣传活动
各乡镇(街道办)、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网络、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介,集中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声势浩大的宣传活动,广泛宣传新食品安全法修订的重要意义和主要内容,营造全社会积极学习、认真贯彻新食品安全法的舆论环境,形成公众和媒体依法监督和维护食品安全的良好氛围。
四、加快配套规章制度修订和清理进程
各乡镇(街道办)、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根据新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抓紧对现行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有关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食品相关产品的规章,以及对行政相对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规定、办法、规范、公告、意见、通知、批复、答复等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及时提出并向社会公布废止、修订和继续有效的清单,使现行的各项管理制度、规定等符合新食品安全法要求,切实维护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统一和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