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590982234/2021-34384

发布机构: 行政审批局

名称: 馆陶县行政审批局关于馆陶县雄鑫色母粒制造有限公司3000吨PVC管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文号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布日期: 2021-08-27

馆陶县行政审批局关于馆陶县雄鑫色母粒制造有限公司3000吨PVC管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审批意见                                                  馆审批社环字[2021]39

 

馆陶县雄鑫色母粒制造有限公司3000吨PVC管生产项目位于河北馆陶经济开发区发展大道西侧,中心地理坐标为北纬36°32′1.313,东经115°9′41.274

项目不新增占地,占地面积20023.62m2,总建筑面积13110m2,利用原有色母粒生产线,扩建1条聚氯乙烯管生产线及配套设施。项目扩建完成后,年产3000吨聚氯乙烯管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1、同意馆陶县雄鑫色母粒制造有限公司3000吨PVC管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结论意见。

2、同意该报告表中采用的环境质量标准及污染物排放标准。

3、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污染治理措施。运营期(1)废气:①项目PVC管挤出、注塑、环保复合助剂加热搅拌、压片工序设置集气罩,废气送至吸附浓缩+催化燃烧装置(1套)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非甲烷总烃排放能够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中表1其他行业标准要求。②环保复合助剂上料、环保钙锌复合稳定剂生产上料、混合产尘点设置集尘罩,废气由3套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排放浓度及速率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③PVC塑料管生产上料、混料、废料粉碎回用产尘点设置集尘罩,废气有2套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排放浓度及速率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④车间部分未被收集的废气在厂区呈无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量较少,通过封闭厂房,厂界非甲烷总烃可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2中的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限值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厂界内VOCs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厂界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2)废水:项目冷却用水循环利用不外排。(3)噪声:项目噪声污染源主要为设备噪声,采取选用低噪声设备,设备安装减振基础并布置在厂房内等隔声降噪措施控制噪声源对周边声环境的影响,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4)固废: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不合格产品、除尘灰均集中收集后回收利用;废催化剂由厂家回收,废活性炭暂存危废暂存间(现有),定期交有资质单位处置

4、项目建议总量控制指标:COD0t/a;NH3-N0t/a;SO20t/a;NOx0t/a

5、该项目竣工后须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