馆陶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综合行政执法程序,保证行政执法决定合法、有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馆陶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称“县执法局”)实施以及受县执法局委托实施的行政执法活动。
前款所称的行政执法活动是指县执法局及其依法委托的组织针对特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所作出影响其权益的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检查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监管职权的行为。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执法局应当在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前对其合法性与适当性依法进行审核,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作出即时性、应急性行政执法决定的除外:
(一)县执法局以及受其委托实施行政执法活动的组织(以下称“受委托组织”)以县执法局名义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
(二)县执法局受委托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办法所称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一)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前依法应当组织听证的;
(二)给予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非法)所得或者较大价值非法财物的重大行政处罚的;
(三)行政执法活动所涉事项疑难、复杂,就行政执法决定拟办建议存在争议的;
(四)行政执法决定所涉及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在五人(户)以上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二项所称的较大数额罚款按照行政部门适用听证程序较大数额罚款标准(以下称“省较大数额罚款标准”)执行。前款第二项所称的较大数额违法(非法)所得或者较大价值非法财物参照省较大数额罚款标准执行。罚款数额、没收违法(非法)所得或非法财物价值合计达到省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的,视同前款第二项规定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情形。
第五条 本办法所规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由县执法局内设法规科(以下称“局法制机构”)牵头实施,局机关其他内设机构以及受委托组织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各自职责。
县执法局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分别进行法制审核。受委托组织以县局名义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按照本办法规定提请法制审核。
第六条 局法制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进行法制审核时应予回避:
(一)本人或其近亲属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二)本人或其近亲属是重大行政执法活动的证人、鉴定人或者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
(三)本人或其近亲属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有其他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
局法制机构的工作人员按照前款规定需予回避的,由其本人提出并报分管法制工作的县执法局负责人(以下称“分管法制工作的局负责人”)决定。分管法制工作的局负责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县执法局主要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县执法局负责组织实施行政执法活动的内设机构(以下称“局承办机构”)认为局法制机构的工作人员或者分管法制工作的局负责人需予回避的,可在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拟办建议提交法制审核时以书面形武提出。
局法制机构的工作人员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回避情形而未自行申请回避的,分管法制工作的局负责人可以指令其回避。局法制机构的工作人员对指令回避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知道指令回避决定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提请分管法制工作的局负责人复核。未按规定提请复核或者经复核仍然指令回避的,局法制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回避。
第七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应当审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属于县执法局或其依法受委托的职权范围;
(二)是否属于受委托组织县执法局依法委托实施的职权范围;
(三)承办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行政执法资格;
(四)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五)适用法律依据是否正确;
(六)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七)内容是否适当,裁量是否合理;
(八)依法需予审查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局承办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二个月调查终结,并在明确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拟办建议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如实将送审情况说明和拟办建议及其相关证据、依据等案卷材料(以下称“送审材料”)提交局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核。其中送审情况说明应当就是否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及其理由、拟办建议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有无存在争议意见等事宜作出具体说明。
受委托组织所承办事项由局承办机构按照前款规定提交法制审核。局承办机构应当审查受委托组织提交的送审材料,并在提交法制审核时一并提供本机构的书面审查意见。局承办机构负责将法制审核意见反馈受委托组织,并可牵头会同受委托组织与局法制机构就法制审核意见进行沟通衔接。
第九条 局法制机构收到提交法制审核的送审材料(含局承办机构书面审查意见)后,分别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所涉事项属于本办法规定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且拟办建议明确、送审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局法制机构自收到送审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局承办机构书面反馈法制审核意见。确需延长上述审核时间的,经分管法制工作的局负责人同意后告知局承办机构;
(二)所涉事项属于本办法规定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但拟办建议不明确、送审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局法制机构自收到送审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告知局承办机构补正并退回送审材料;
(三)所涉事项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局法制机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送审材料退回局承办机构并说明理由。
局承办机构就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补正送审材料、提出法制审核意见异议或者再次提交法制审核的,相应法制审核办理时限按照前款规定重新计算。
第十条 局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查为主,并可向局承办机构、受委托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进行询问、核实以及调阅相关材料,局承办机构、受委托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应予配合。局法制机构还可征询法律顾问以及有关部门意见建议。
除依法举行听证、听取陈述申辩外,局法制机构不得直接向行政执法活动所涉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利害关系人、证人、鉴定人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一条 局承办机构、受委托组织应当结合法制审核意见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拟办建议的职权资质、事实认定、办理程序、依据适用、自由裁量、处理建议等进行复核,或者在收到法制审核意见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异议。提交书面异议的,应当说明具体的事实与理由并同时提交相关依据、证据等材料。
受委托组织就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的书面异议及其相关材料经由局承办机构提交局法制机构。
第十二条 局承办机构负责提请局长办公会议审议拟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并到会说明重大行政执法活动办理情况以及拟办建议、送交法制审核情况及其争议焦点等。局法制机构到会说明法制审核意见或者提交相关书面说明。
拟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未经法制审核,不得提请局长办公会议审议。未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不得就拟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向当事人进行事先告知。
第十三条 法制审核过程中形成的局法制机构审核意见以及局承办机构、法律顾问、有关部门反馈意见等相关书面材料,作为副卷归入行政执法案卷。
第十四条 县执法局以及受委托组织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执法局责令改正,由此造成作出错误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等严重后果的,对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未按照规定提交法制审核的;
(二)未按照规定反馈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经书面督促仍不改正的;
(三)拒不配合局法制机构因法制审核需要进行询问核实、材料调阅,经书面督促仍不改正的;
(四)未结合法制审核意见进行补正、复核,也未按规定对法制审核意见提出异议,径行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
(五)拟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未经法制审核直接提请局长办公会议审议,经书面督促仍不改正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参照本办法规定进行法制审核:
(一)县执法局依法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
(二)虽不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但县执法局负责人认为有必要事先进行法制审核的;
(三)以县执法局名义按照一般程序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不包括拟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
第十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就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受委托组织应当参照本办法制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拟办法制审核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