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费依据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居民身份证工本费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核定。。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护照签发机关可以收取护照的工本费、加注费。收取的工本费和加注费上缴国库。。
3.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914号。
二、户政收费标准
依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关有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22 号)
1、公安机关对申领、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取工本费每证20元,对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取工本费每证40元。
公安机关为居民办理临时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为每证10元。
2、上述收费标准仅适用于居民申领、换领及丢失补领、损坏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和办理临时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居民申领、换领及丢失补领、损坏换领防伪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仍按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防伪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5]873号)规定执行。
三、出入境收费标准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 1186号)
(一)公民出入境证件费
1、普通护照收费标准,由每本20元降为每本160元。因丢失要求补发因私普通护照的,收费标准为每本160元。
2、出入境通行证收费标准,一次出入境有效由每证20元降为每证15元,多次出入境有效由每证100元降为每证80元。
3、往来港澳通行证收费标准,由每证100元降为每证80元。前往港澳通行证收费标准,由每证50元降为每证40元。内地居民赴港澳签注的收费标准,一次有效签注由每件20元降为每件15元,二次有效签注由每件40元降为每件30元,短期(不超过一年)多次有效签注由每件100元降为每件80元,一年以上(不含一年)两年以下(含两年)多次有效签注由每件150元降为每件120元,两年以上三年以下(不含三年)多次有效签注由每件200元降为每件160元,长期(三年以上,含三年)多次有放签注由每件300元降为每件240元。
4、往来台湾通行证收费标准,电子通行证由每证100 元降为每证80元一次有效通行证由每证20元降为每证15元。 大陆居民前往台湾签注收费标准, - 次有效签注由每件 20元降为每件15元,多次有效签注由每件100元降为每件80元。
5、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收费标准,电子通行证由每证250元降为每证200元,一次有效通行证由每证50元降为每证40元。
6、台湾同胞定居证收费标准,由每证10元降为每证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