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0641393/2022-37212

发布机构: 司法局

名称: 馆陶县司法局政务信息公开指南

文号

体裁分类:信息公开指南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发布日期: 2022-12-30

馆陶县司法局政务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馆陶县司法局政务信息,进一步提高司法局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馆陶县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馆陶县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主要是涉及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以及法律和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种方式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不属于公开的范围。

二、馆陶县司法局主动公开信息

馆陶县司法局根据法律的规定和本行政机关的职权,在信息形成以后,向社会公开以下几类政府信息:

(一)局领导介绍、机构设置、部门主要职能、联系方式等组织机构情况;

(二)司法行政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三)主要业务流程和办事程序

(四)执法监察种类、依据、程序以及处理结果等;

(五)其他需要公开的信息。

具体信息可通过馆陶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即馆陶县人民政府网站,网址为http://www.guantao.gov.cn/在政府信息公开栏目中点击所需要的公开信息。

三、曲周县司法局依申请公开信息

(一) 申请受理机构

馆陶县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机构为:馆陶县司法局

办公地址:河北省邯郸市馆陶县政府西街43号

邮政编码:057750

受理时间:每个工作日8: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310-4690159

传真号码:0310-4690159

电子邮箱:guantaosfj@163.com

(二)申请方式

申请公开信息需要填写《馆陶县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在馆陶县司法局领取,也可在馆陶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guantao.gov.cn/下载。

1.网上申请

申请人在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可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电子邮箱:guantaosfj@163.com

2.书面申请

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口头申请

一般不受理口头申请。如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馆陶县司法局工作人员将代为填写《申请表》,但申请人必须亲自签名或者签章予以确认。

(三)申请处理

1.审查

收到申请后,将依据《条例》对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件不完备的,将告知申请人进行修改、补充。

2.登记

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并且申请人按相关规定提供了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的,经审查符合要求的申请,在收到申请的当天予以登记。以口头形式提出的申请,在收到之时立即登记。

3.答复

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按照下列情况给予书面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将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将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单位公开范围的,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将告知申请人有关机构名称和联系方式;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

5)属于不予公开的信息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收费标准

 依申请提供的政府信息,按《条例》规定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必要成本费用,具体费用标准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标准为准。

 

 附表

馆陶县司法局政务信息公开申请表(样本) 

    馆陶县司法局政务信息公开申请表

申请人(个人)姓名

 

申请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联系人:

□电子邮箱:

政府信息公开义务机关(机构)名称

 

所需的政府信息

名称:

文号:

或者其他特征描述:

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单选)

□邮寄      □传真      □递送

□当面领取  □现场查阅

政府信息的载体形式(单选)

□纸质文本  □光盘      □磁盘

所需政府信息的用途

□生产的需要  □生活的需要

□科研的需要  □查验自身信息

特别声明:个人需申请免除收费,主要理由

□属于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确有其他经济困难的

申请人签名(盖章)

 

申请时间

      

使用指南:

1、本文本适用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向政府信息公开义务机关提出的申请行为。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3、个人申请免除收费的,需要依法提供相应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