馆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馆市监处罚[ 2022 ] 16号
当事人: 馆陶县康济药房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33M*****W180
住所(住址): 馆陶县柴堡镇
投资人:袁*燕
身份证件号码:
2022年2月12日,本局执法人员对馆陶县康济药房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检查时发现该店现场未能提供阿昔洛韦片药品供货企业进货票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当场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并送达责令整改通知书【(馆市监责改)〔2022〕23008号】要求其于5日内改正。2022年2月19日,再次检查发现当事人仍未能提供阿昔洛韦片药品供货企业销售凭证。当天经批准,立案调查。期间,我局进行了询问调查,制作了询问笔录。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月10日在邯郸市新博源医药有限公司购买了阿昔洛韦片。购进价格是每盒10.5元,一共购进了10盒。已经销售了9盒,销售价格是13元/盒,库存1盒。当事人未按规定要求留存阿昔洛韦片药品供货企业销售凭证。2022年2月12日,本局执法人员对馆陶县康济药房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检查时发现该店现场未能提供阿昔洛韦片药品供货企业进货票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当场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并送达责令整改通知书【(馆市监责改)〔2022〕23008号】要求其于5日内改正。2022年2月19日,再次检查发现当事人仍未能提供阿昔洛韦片药品供货企业销售凭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的现场检查笔录2份;《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责令整改通知书》1份;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留存阿昔洛韦片药品供货企业销售凭证及本局警告和责令当事人改正,当事人仍未改正的事实。
证据二、对当事人投资人袁*燕的《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投资人提供的陈述书1份;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留存阿昔洛韦片药品供货企业销售凭证的事实。
证据三、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当事人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其具有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和当事人投资人身份情况。
以上证据依法调取并查证属实。
2022年2月22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馆市监罚告〔2022〕2300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自签收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作其他表示,视为放弃此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按规定留存阿昔洛韦片药品供货企业销售凭证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采购药品时,应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索取、查验、留存供货企业有关证件、资料,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索取、留存销售凭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按照本条前款规定留存的资料和销售凭证,应当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的规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未按照规定留存有关资料、销售凭证的”的规定,应对当事人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涉案财物较少,危害后果不大,按照《邯郸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规定》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实施部门应当依法从轻处罚:......(四) 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危害后果不大的......”的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应当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邯郸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罚款的数额按照以下原则细化:…… (二)罚款为一定幅度数额的,从轻处罚应当低于中间数到最低数的二分之一,一般处罚按中间数处罚,从重处罚应当高于中间数到最高数的二分之一;……”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罚款7000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决定,将罚没款缴至张家口银行馆陶支行(账户:馆陶县非税收入管理局,账号:534117558600015)。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馆陶县人民政府或者邯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馆陶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馆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 3月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