馆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馆市监处罚〔2022〕117号
当事人: 吴全广, 男,汉族,初中文化,住址:河北省邯郸市馆陶县************号,经营面积45平方米,身份证号码:132*************17,联系电话:170******56。
2022年3月14日,本局执法人员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本局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后,在限期内仍未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 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2022年3月14日,经批准后立案调查。期间,本局进行了检查和询问调查,调取了书证,制作了询问笔录。
经查:当事人自2022年1月份至2022年3月14日,在未取得《营业执照上》和《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的情况下,自2022年1月初以来,投资20000元,在河北省邯郸市馆陶县************号,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据当事人陈述,截止2022年3月14日,当事人销售额7760元。
2022年3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的情况下,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馆市监责改通〔2022〕26011号,责令其于2022年3月11日前改正违法行为。2022年3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仍未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2年3月3日在当事人经营的餐饮服务场所现场检查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无 《营业执照》和《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的事实。
证据二、《馆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馆市监责改通〔2022〕26011号1份,2022年3月14日在当事人经营的餐饮服务场所现场检查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在我局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后仍未在限期内改正的事实。
证据三、询问当事人笔录1份,当事人出具的陈述书一份,证明当事人无《营业执照》和《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的时间、获利情况等相关情况。
证据四、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情况。
以上证据依法调取,并经查证属实。
2022年3月15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馆市监罚告〔2022〕2601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自签收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也未作其他表示,视为放弃此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取得 《营业执照》和《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擅自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和《河北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小餐饮应当向经营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申请领取小餐饮登记证:(一)申请书;(二)开办者、经营者的身份证明;(三)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四)经营场所平面图、设备布局、卫生设施等示意图;(五)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条“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在十个工作日内颁发小餐饮登记证,并将登记信息通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的规定。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五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予以查处;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予以查处。”、第七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且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予以查处。”《河北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的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小作坊、小餐饮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用于违法生产加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应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按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三条、第七条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危害后果等,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应当给予当事人一般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未取得 《营业执照》和《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擅自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和《河北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五条、第七条和《河北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 第五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83《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一般“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并处1600元以上2400元以下罚款”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7760元。
2、处以罚款23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张家口银行馆陶县支行(账户:馆陶县非税收入管理局,账号:534117558600015)。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邯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馆陶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馆陶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馆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2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