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0641107/2019-31631

发布机构: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名称: 馆陶县保障房准入标准

文号

体裁分类:住房保障领域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发布日期: 2019-08-08

馆陶县保障房准入标准
 馆陶县保障房准入标准

 

申请保障性住房应当以家庭或单身人士为单位,由户主或者委托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

一、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廉租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家庭成员具有本地户口,且在当地实际居住;

2、无住房或者现有住房建筑面积在人均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

3、申请家庭为民政部门救助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4、无车辆、无工商营业执照(不能为法人、入股等)、未交纳公积金。

5、分配对象以家庭为单位;

6、未享受其他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

二、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家庭成员具有本地户口,且在当地实际居住;

2、无住房或者现有住房建筑面积在人均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

3、分配对象以家庭为单位;

4、未享受其他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

三、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年满18周岁;

2、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满一年;

3、在当地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无自有住房,且未享受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新就业职工父母住房困难且未以家庭申请任何住房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