馆政字〔2022〕18号
馆陶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馆陶县人民政府2022年重大
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馆陶县人民政府2022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就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目录明确的承办单位要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要求,会同有关单位,及时制定相关工作方案,组织起草决策草案并完成其他决策程序。
二、列入目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责任单位必须严格落实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等法定程序,确保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决策事项未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相关程序的,不得提请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审议。
三、决策承办单位要将决策过程中形成的相关资料及时整理,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决策档案管理要求,收集、整理决策档案,确保决策档案齐全、完整。此项工作继续作为2022年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内容。
四、未列入本目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相关单位要按照一事一报的原则,先向县政府请示,适时对本目录进行增补。
附件:馆陶县人民政府2022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2022年9月15日
馆陶县人民政府
文件链接:馆陶县人民政府2022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政策解读
馆政字〔2022〕18号
馆政字〔2022〕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