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大全县散煤治理力度,持续改善全县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县劣质散煤管控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馆陶县2021年劣质散煤管控方案》(馆劣煤管办〔2021〕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现就我县散煤治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和已完成“电代煤”“气代煤”的区域,一律取消散煤经销网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销售、使用散煤及其制品。
二、清理整顿现有煤炭经销单位,严禁将褐煤、洗中煤、煤泥以及不合格煤炭及其制品销售到民用市场。违反规定的,依法依规予以严厉查处。
三、严厉打击非法销售散煤行为,对走村串街、游击兜售、网上销售、电话销售散煤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等规定,由相关部门从严从重处罚。明知为无照经营散煤而为其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或者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按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进行处罚。
四、全县范围内除符合相关规定外,任何车辆一律不得运输劣质散煤。入境运煤车辆必须携带真实有效的供销合同和《质检报告》,对未携带供销合同和《质检报告》的车辆,一律予以劝返,不听劝告的,一律予以查扣。
五、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县公安、发改、生态环境、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严厉打击使用、储存、兜售、分销劣质散煤等违法违规行为。对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县政府在县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局分别设置举报电话2712315、2885722。广大人民群众对发现违反本通告要求的违法违规行为,可直接拨打以上电话进行举报,对举报线索一经查证属实的,予以同等价值的举报奖励,最低奖励2000元。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馆陶县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