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0641043/2019-31656

发布机构: 政府办公室

名称: 馆陶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馆陶县发明专利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号: 馆政办字〔2019〕25号

体裁分类:政府办文件

主题分类: 工商

发布日期: 2019-12-18

馆陶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馆陶县发明专利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馆陶县发明专利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请认真贯彻执行。 

馆陶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1211

 

馆陶县发明专利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鼓励发明创造,激励自主创新,提高全县自主创新意识和能力,加强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依据《河北省专利条例》和《邯郸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资助资金列入年初财政预算,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管理。

第三条  专利资助按照公正、公平、公开和严格监督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专利资助重点是对发明授权的资助、对发明专利缴纳年费的资助。

第五条  发明专利授权及发明专利缴纳年费的资助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资助对象是本县的单位或者个人(含在本县进行投资并以本县辖区内的地址为申请人地址的非本县居民,以专利文献记载的第一专利权人地址为准);

(二)资助的专利为当年授权发明专利;

(三)资助授权的发明专利授权须符合国家、省、市和县的产业政策。

第六条  资助范围:

(一)国内的发明专利授权(含转让的发明专利授权);

)国内发明专利缴纳的年费。

第七条  资助标准(币种:人民币):

(一)国内发明专利授权资助标准:

国内授权发明专利(含转让发明专利)资助标准:每件定额资助5000元;

)国内发明专利缴纳的年费资助标准:以国家知识产权局或者其代办处开具的年费收费收据金额(不包括年费滞纳金)为依据,符合《专利收费减缓办法》减缴规定的,对其年费给予国家和省市财政资助以外剩余部分的全额资助;不符合《专利收费减缓办法》减缴规定的,对其年费给予50%资助。

第八条  申请资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须向馆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报送下列材料(一式三份),并提供原件核对:

(一)《馆陶县发明专利授权/年费资助申请表》;

(二)发明专利授权或年费的资助申请材料:

1.申请发明专利授权资助的应提交专利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查看原件);

2.申请发明专利年费资助的应提供缴款收据复印件(查看原件);

3.个人申请资助的提交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或居住证明材料;单位申请资助的提交申请单位有效资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社会信用登记证、事业法人登记证等);

第九条  申请资助的专利应为年度内(每年11-1231日)的国内专利授权或缴纳的年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每年分两次集中办理,11日至331日前集中办理上年度71-1231日前专利资助金,71日至831日集中办理本年度11-630日前专利资助金,逾期不补。

第十条  在本县辖区内注册并有固定办公地点的单位实施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发明专利技术,可申请发明专利实施资助,申请发明专利实施资助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实施的发明专利为有效专利;

(二)无专利权争议;

(三)符合国家、省、市和县的产业政策,有一定开发基础,对本县或某个行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专利项目;

(四)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论证通过,并在本县实施的发明专利项目。

第十一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给予重点资助:

(一)科技含量高、创新性强、市场前景广阔的发明专利技术;

(二)被国家、省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授权发明专利;

(三)国家可持续发展试验区重点扶持项目。

第十二条  发明专利实施资助项目,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有关专家根据实施专利技术水平、市场前景及开展规模,结合当年重点科研计划项目同步进行评审,择优资助。

第十三条  发明专利资助资金的支(兑)付方式:

(一)申请人为单位的,以转账、支票形式支(兑)付;

(二)申请人为个人的,以现金或现金支票形式支(兑)付。

第十四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或个人所提供的资料和凭证,必须真实有效。采用假凭证、假证件等弄虚作假冒领、套取专利资助金的,一经查实,如数追缴资助资金,并依法追究企业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申请单位、个人获得的发明专利资助,必须用于发明专利的申请实施,不得挪用。申请单位于收到专项资金后60日内将发明专利资助金使用及发明专利实施情况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发明专利资助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县政府设立专利工作先进企业和先进个人奖,重点奖励在发明专利申报和实施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企业或个人。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馆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政策解读链接:《馆陶县发明专利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