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馆陶县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馆陶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26日
馆陶县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
实 施 方 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全面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字〔2019〕42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邯政办字〔2019〕42号)精神,全面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着力打造“宽进、快办、严管、便民、公开”的审批模式,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省、市、县开展“三深化、三提升”活动决策部署,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进行全流程、全覆盖改革,全面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
(二)改革内容。改革实现工程建设项目、流程、事项全覆盖。项目覆盖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和由国家、省级部门审批的交通、水利、能源、通信等领域的重大工程)。流程覆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过程,从项目立项到竣工验收和公共设施接入服务。事项覆盖行政许可、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各类事项。
(三)主要目标。到2019年底,全县政府投资类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时间压缩至70个工作日以内,核准类社会投资项目审批时间压缩至60个工作日以内,备案类社会投资项目审批时间压缩至50个工作日以内。审批制度框架和信息数据平台进一步完善,理顺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体制机制,对接连通全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监管系统,各部门工程建设项目全链条审批、备案、监管、配套服务,实现在同一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监管系统办理。
二、统一审批流程
(一)合理划分审批阶段。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主要划分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施工许可、竣工验收三个阶段。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主要包括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选址意见书和用地预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三个环节,工程建设施工许可阶段主要包括设计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设计审核确认、施工许可证核发四个环节,竣工验收阶段主要包括限时联合验收、竣工验收备案两个环节。相关行政许可、强制性评估、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及备案等事项纳入相关阶段办理或并行推进。(2019年8月底前完成)
在各审批阶段,实行容缺预受理+并行并联审批。对于前置要件较多,且前置要件也属于需审批事项的环节,在项目单位提供的主要要件齐全且符合要求的情况下,审批部门可预受理开展审查,对容缺材料一次性告知,在本阶段许可决定前,项目单位取得所有法定前置要件并将所有申请材料补齐。各审批阶段明确牵头审批部门,实行“一家牵头、并联审批、限时办结”。建设单位向牵头审批部门一次性提交材料,牵头部门采取联审会签等方式协调有关部门同步并联限时审批,逾期未办结的视为通过审批。每一阶段审批结束后,建设单位一次性领取相关审批文件。(2019年8月底前完成)
(二)精简审批环节。优化审批流程,精简审批环节,调整审批时序,取消不合法、不合理、不必要的审批事项,整合同一审批阶段的多个审批、审查事项,整合同一部门实施的内容相近的审批、审查事项,对能够以征求部门意见方式替代的审批事项,调整为政府内部协作事项。减少审批前置条件,清理申报材料,不能明确且不会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一律取消,能够通过在线核查的一律不再提交。梳理并提出所有审批事项的处理意见,制定实施审批工作的配套制度。(2019年8月底前完成)
1.精减事项和条件。取消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审批(不含直接审核概算并下达投资计划),列入日常工作管理,由项目单位及时向县发展和改革局报备计划执行情况。对政府投资项目列入本级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专项规划和“一张蓝图”的,取消项目建议书审批,直接办理项目选址、用地预审。设计方案审查环节,社会投资的小型工程建设项目,带方案出让土地的,不再对设计方案进行审核。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环节,使用土地的证明文件可简化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用地预审意见或划拨决定书;现状为市政设施用地的项目,取消土地使用证明材料;穿越非国有土地的地下线性项目,将土地使用证明材料简化为土地权属人意见。核发施工许可证环节,取消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和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等事项;取消施工许可证核发前现场勘验,取消申请材料中的资金证明、无拖欠工程款承诺书、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缴存凭证或保证保函证明等;简化用地批准手续,可使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地价缴纳证明。社会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可以自主决定发包方式。竣工验收阶段,取消附属绿化工程专项竣工验收、建设工程档案(列入接受范围的)认可、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事项。(2019年8月底前完成)
2.协调审批权限。充分发挥行政审批局优势,提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在行政审批局的集中度,按照“统一市、县(市、区)行政审批局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领域的职能设置和审批事项”的改革要求,参照邯郸市行政审批局第一批、第二批事项划转工作,完成审批职能、审批权限、审批人员全部划转,形成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过程的完整链条,促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工作集中高效办理。按照既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又与审批层级相衔接的原则,对于承接划转、下放和委托的审批事项,县政府要加强力量配备,保障审批高效运行。(2019年8月底前完成)
3.合并审批事项。将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节能评估报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三书合一”、多评合一。取消单独办理的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和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与施工许可证合并办理。取消单独办理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城镇燃气工程、城市道路工程、环境卫生设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等专项竣工验收备案环节,并入联合验收环节。相关审批部门制定并实施审批事项合并办理的具体规定。(2019年8月底前完成)
4.转变管理方式。对设计方案涉及的教育设施配建方案审批、文物勘探和保护措施审批、人防设施拆除和迁移审批、国家安全事项审批、改变绿化用地性质审批、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建设项目配建保障房审查、社区办公用房和服务用房审查、防空地下室设计方案审查等事项,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涉军审查按有关规定办理),其他部门不再进行单独审查。鼓励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设计方案技术审查。设计方案审查环节、施工许可证核发各前置审批事项及限时联合验收环节中需要踏勘现场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行政审批部门分别统一组织联合踏勘,其他部门不再进行单独踏勘。将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不需自建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环评文件审批改变为环境影响事项登记备案。除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定需要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外,其他工程建设项目依据《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和《建筑工程抗震设计规范》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学校、幼儿园、医院、商场、交通枢纽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审图和施工。(2019年8月底前完成)
5.调整审批时序。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等评价事项不作为项目立项审批或核准前置条件。按照法律、法规需要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的(需在立项用地规划阶段确定),地震安全性评价在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前完成即可,其它评价事项及取水许可在施工许可前完成即可。取得规划设计方案后,项目单位可以先行进行施工图设计审查,需要报批初步设计及概算的政府投资项目,即可开展初步设计及概算编制和报批工作。项目单位在施工招投标前取得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即可。对以划拨方式供地的政府投资项目,可将用地预审意见作为土地使用证明文件,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用地批准手续在施工许可前完成即可。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报装提前到开工前(施工许可前)办理,在工程施工阶段完成相关设施建设,竣工验收后直接办理接入事宜。工程建设施工许可阶段,将设计审核确认环节中不涉及设计方案审查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的事项调整为全阶段并联审批事项,核发施工许可证之前取得相关审批意见即可。(2019年8月底前完成)
(三)规范审批事项。按照国务院统一要求和省、市政府具体规定,本着合法、精简、效能原则,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进行全面清理并实行清单管理,清单之外无审批。以市级审批事项清单为基础,制定并动态发布县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各部门不得擅自增加事项。审批部门对审批要件、审批流程、审查标准和审批时限等进行规范和细化,压减自由裁量权,实行同一事项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对审批事项逐项编制标准化工作规程和办事指南,推行一次告知、一表申请。(2019年8月底前完成)
(四)分类制定审批流程。按照投资类别和规模,将工程建设项目划分为政府投资类、社会投资核准类、社会投资备案类三大类,实行差别化管理。根据全国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图示范文本,分别制定全县政府投资、社会投资等不同类型工程的审批流程图。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类型、投资类型、规模大小等,进一步梳理整合细化审批流程,将小型社会投资项目作为单独类别,设置更为简便的审批流程。(2019年8月底前完成)
县行政审批局牵头负责各审批阶段。其中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审批时间为25个工作日以内(其中核准类项目13个工作日以内,备案类项目4个工作日以内)。将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方案核准与项目建议书审批并联办理,将选址意见书与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并联办理,将土地供应(土地划拨决定书、建设用地批准书)与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并联办理。工程建设施工许可阶段,审批时间为30个工作日以内。竣工验收阶段,审批时间为15个工作日以内。审批时间不含中介机构评估审查时间、设计方案公示和自然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审定时间、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间。(2019年8月底前完成)
(五)实行联合审图和联合验收。设计审核确认环节,由行政审批部门制定管理办法,组织各相关部门联合审图、联审会签,将消防设计审核、人防设计审查等技术审查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各相关部门直接依据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审查报告出具审查意见,不再进行独立的技术审查,项目单位可直接依据审查报告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实行“多验合一,联合验收”。行政审批部门制定管理办法,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限时联合验收,统一验收图纸和验收标准,组织联合踏勘并进行意见会签,会签部门可依据综合测绘报告和其他必要材料直接出具验收会签意见。行政审批部门依据踏勘和验收会签意见,出具综合验收意见,并同步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实行“多测合一,联合测绘”。将规划核实竣工测绘、房产测绘、不动产权籍测绘(地籍测绘)等测绘业务,合并为一个综合性测绘项目,建设单位自主选择符合条件的测绘中介机构进行竣工综合测绘,并将工程实体测量结果与批准的施工图进行比对,出具竣工综合测绘报告及图件,实行“一次委托、统一测绘、成果共享”。(2019年8月底前完成)
(六)推行区域评估。县政府制定并实施区域评估细则,可通过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对各类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等统一开展地震安全性、地质灾害危险性、环境影响、节能、交通影响、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气候可行性、考古调查勘探、规划水资源论证等区域评估评价,发布区域评估评价报告供项目共享使用,项目单位依据区域评估报告确定的相关要求进行设计。实行区域评估的,政府相关部门应在土地出让或划拨前,告知建设单位相关建设要求并载入土地出让合同或土地划拨文件。建设单位依据区域评估报告确定的相关建设要求进行设计。(2019年8月底前完成)
(七)推行告知承诺制。对馆陶经济开发区等特定区域的项目(房地产开发类项目除外)在施工许可证核发之前,可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试行告知承诺制。申请人按照要求作出书面承诺的,审批部门可以先行作出“同意开工建设”的决定。对社会投资的中小型工程建设项目(商品房住宅项目除外),可实施告知承诺制。对已经实施的区域评估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相应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2019年8月底前完成)
三、统一信息数据平台
对接联通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监督管理系统。与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监督管理系统完成对接,实现“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在线并联审批、统计分析、监督管理等功能,在“一张蓝图”基础上开展审批,实现统一受理、并联审批、实时流转、跟踪督办,实现“一网通办”、“一网通监”。充分利用审批管理系统,探索实践智能审批、证书转换。县财政局要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监督管理系统整合、建设资金安排上给予保障。(2019年10月底前完成)
四、统一审批管理体系
(一)“一张蓝图”统筹项目实施。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牵头,出台“多规合一”推进方案,建立“多规合一”业务协同机制,充分利用信息数据平台,统筹整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文物保护等专题规划,确定规划目录,形成信息图层,逐步消除空间规划的差异矛盾,统一全县空间信息,形成覆盖全县的“一张蓝图”,并明确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形成管控边界清晰、责任主体明确和管控规则明晰的空间规划图。以“一张蓝图”为基础,由县行政审批部门制定项目生成管理办法,统筹协调各相关部门在审批管理系统上提出项目的投资规模、预选址、用地指标、环保要求等建设条件,形成“一本可研共同策划、共同论证、共同决策”的项目策划生成机制。进一步统筹安排年度项目,制定工程建设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县征地拆迁主管部门和项目业主单位通过协同平台提前介入,共同推进项目可决策、可落地、可实施。(明确控制线和消除差异图斑工作2019年10月底前完成;制定年度实施计划12月底前完成;其他工作8月底前完成)
(二)“一个窗口”提供综合服务。充分发挥行政审批局职能作用,深化“只进一个门”综合服务改革。对构成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完整链条的事项,结合当前机构改革,坚持能划转的全部划转,不能划转的一律进驻政务服务大厅。整合所有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和市政公用单位分散设立的相关服务窗口,县行政审批局设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统一受理窗口,建立完善“前台受理、后台审核”机制,制定并实施配套措施,实现统一收件、统一出件、统一咨询的“一个窗口”服务和管理。加强代办帮办职能,为申请人提供咨询、指导、协调和代办等服务,提高申报通过率。(2019年8月底前完成)
(三)“一张表单”整合申报材料。各审批阶段均实行“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完成多项审批”的审批模式,牵头部门制定统一的办事指南、申请表单、申报材料目录,每一个审批阶段申请人只需提交一套申报材料。明确申报材料共享要求,建立完善审批清单服务机制,不同审批阶段的审批部门应当共享申报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2019年8月底前完成)
(四)“一套机制”规范审批运行。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各阶段配套制度,包括牵头部门负责制、审批协调机制、跟踪督办制度、“多规合一”协同规则、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运行规则等,明确部门职责,明晰工作规程,规范审批行为,确保各阶段、各环节无缝衔接。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方案的总体要求,针对调整优化后的各类行政审批、技术审查事项,制定相应配套政策,明确审批流程、办结时限、前置条件,更新相应的办事指南,编制告知承诺的规范格式。2019年9月底前形成完善的配套政策体系,2019年10月底前完成改革涉及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修改任务。
五、统一监管方式
(一)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相适应的监管体系,明确监管内容和方式,制定并实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相关制度和监督检查办法,并适时完善。建立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各相关部门及时推送信息,监管部门及时介入,并在规定时间内对承诺人的履诺情况进行检查,承诺人未履行承诺的,监管部门应当提请审批部门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追究承诺人的相应责任。要充分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各审批部门即时推送审批结果及需要事中事后监管的全部审批要件信息,各监管部门主动在系统上获取相关信息并介入监督,及时录入监管、处罚信息。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落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切实保障好农民工合法权益。(2019年8月底前完成)
(二)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信用信息平台,将企业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不履行承诺的不良行为纳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信用信息平台衔接,信用信息共享,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建立红黑名单制度,实行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制定实行联合激励、联合惩戒办法,明确应当列入“黑名单”的情形,对失信企业和从业人员进行严格监管。(2019年8月底前完成)
(三)加强中介和市政公用服务管理。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开放中介服务市场,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建立中介服务网上交易平台,对中介服务行为实行全过程监管。将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接入服务全部入驻县政务服务大厅,纳入统一监管,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实行服务承诺制,明确服务标准和办事流程,规范服务收费。(2019年9月底前完成)
六、加强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县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明确议事规则,建立例会制度,研究解决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切实强化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行政审批局,履行协调组织和具体实施责任。县财政局予以经费保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见附件1)
(二)加强沟通反馈和培训。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成立工作专班,建立上下联动的沟通反馈机制,及时了解工作情况,加强情况通报,督促指导研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问题。针对重点、难点问题,采用集中培训、网络培训和专题培训等方式,加强对领导干部、工作人员和申请人的业务培训,对相关政策进行全面解读和辅导,提高改革能力和业务水平。(持续推进)
(三)严格督促落实。建立信息月报制度。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梳理全流程、全覆盖改革和统一审批流程、统一信息数据平台、统一审批管理体系、统一监管方式等情况,每月将改革进展情况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改革公开制度,将改革工作方案、审批流程图、审批事项清单、改革配套制度、改革工作进度、评估评价和投诉举报核查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本次改革制定相关配套文件、措施责任清单和任务分解表中列明的牵头单位,要严格按照时间节点完成,制定的配套文件要以牵头单位规范性文件下发;需要以县政府文件下发的,牵头部门要及早谋划,及时履行程序。(持续推进)
(四)加强宣传引导。县政府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宣传,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增进社会公众的了解和支持。在工作推进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协调解决,处理结果及时报送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持续推进)
附件:1.馆陶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名单
2.馆陶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任务分解表
附件1
馆陶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孟凡雄 县政府县长
副组长:赵鹏飞 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成 员:刘呈山 县行政审批局局长
李海明 县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郝文启 县财政局局长
张付军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刘文行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城管执法局局长
田 东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韩先旗 生态环境局馆陶县分局局长
吴怀涛 县水利局局长
于兴峰 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赵树新 县教育体育局局长
张延良 县民政局主要负责人
古泽川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宋其涛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局长
王志军 县市场监管局局长
袁玉洲 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武林祥 县文化和旅游局局长
黄建真 县消防大队教导员
李占民 县气象局局长
罗朝明 县政府办正科级干部
路 明 县邮政局局长
高志勇 县供电公司经理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行政审批局,办公室主任由刘呈山同志兼任。
附件2
馆陶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任务分解表
序号
|
改革
内容
|
工作任务
|
责任单位
|
完成
时限
|
1
|
合理划分审批阶段
|
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划分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施工许可、竣工验收三个阶段。可以按照审批阶段“只少不多”的原则,进一步分类优化审批流程。
|
牵头单位:县政府办公室、县行政审批局;
责任单位: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
|
8月底
|
2
|
相关行政许可、强制性评估、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及备案等事项纳入相关阶段办理或并行推进。
|
8月底
|
3
|
明确每个阶段牵头部门,推行容缺预受理+并行并联审批。制定并实施并联审批管理办法。
|
8月底
|
4
|
精简审批环节
|
优化审批流程,精简审批环节,调整审批时序,取消不合法、不合理、不必要的审批事项,整合同一审批阶段的多个审批、审查事项,整合同一部门实施的内容相近的审批、审查事项,对能够以征求部门意见方式替代的审批事项,调整为政府内部协作事项。减少审批前置条件,清理申报材料,不能明确且不会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一律取消,能够通过在线核查的一律不再提交。梳理并提出所有审批事项的处理意见,制定实施审批工作的配套制度。
|
县行政审批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公安局、县文广旅局、县气象局、县邮政局等部门
|
8月底
|
5
|
取消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审批(不含直接审核概算并下达投资计划),列入日常工作管理,由项目单位及时向发展改革部门报备计划执行情况。
|
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行政审批局
|
8月底
|
6
|
对政府投资项目列入本级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专项规划和“一张蓝图”的,取消项目建议书审批,直接办理项目选址、用地预审。
|
县行政审批局
|
8月底
|
7
|
精减事项和条件。设计方案审查环节,社会投资的小型工程建设项目,带方案出让土地的,不再对设计方案进行审核。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8月底
|
8
|
精简审批环节
|
精减事项和条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环节,使用土地的证明文件可简化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用地预审意见或划拨决定书;现状为市政设施用地的项目,取消土地使用证明材料;穿越非国有土地的地下线性项目,将土地使用证明材料简化为土地权属人意见。核发施工许可证环节,取消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和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等事项;取消施工许可证核发前现场勘验,取消申请材料中的资金证明、无拖欠工程款承诺书、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缴存凭证或保证保函证明等;简化用地批准手续,可使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地价缴纳证明。竣工验收阶段,取消附属绿化工程专项竣工验收、建设工程档案(列入接受范围的)认可、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事项。
|
县行政审批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
|
8月底
|
9
|
精减事项和条件。社会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可以自主决定发包方式。
|
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行政审批局
|
8月底
|
10
|
协调审批权限。提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在县行政审批局的集中度,按照“统一市、县(市、区)行政审批局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领域的职能设置和审批事项”的改革要求,参照邯郸市行政审批局第一批、第二批事项划转工作,完成审批职能、审批权限、审批人员全部划转,形成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过程的完整链条,促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工作集中高效办理。对于承接划转、下放和委托的审批事项,县政府要加强力量配备,保障审批高效运行。
|
县政府办公室、县行政审批局
|
9月底
|
11
|
合并审批事项。将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节能评估报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三书合一”、多评合一。取消单独办理的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和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与施工许可证合并办理。制定并实施审批事项合并办理的具体规定。
|
县行政审批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8月底
|
12
|
合并审批事项。取消单独办理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城镇燃气工程、城市道路工程、环境卫生设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等专项竣工验收备案环节,并入联合验收环节。制定并实施审批事项合并办理的具体规定。
|
县行政审批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管局)
|
8月底
|
13
|
转变管理方式。对设计方案涉及的教育设施配建方案审批、文物勘探和保护措施审批、人防设施拆除和迁移审批、国家安全事项审批、改变绿化用地性质审批、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建设项目配建保障房审查、社区办公用房和服务用房审查、防空地下室设计方案审查等事项,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涉军审查按有关规定办理),其他部门不再进行单独审查。鼓励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设计方案技术审查。确定内部协作的事项、管理方式和相关要求等。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8月底
|
14
|
精简审批环节
|
转变管理方式。设计方案审查环节、施工许可证核发各前置审批事项及限时联合验收环节中需要踏勘现场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审批局分别统一组织联合踏勘,其他部门不再进行单独踏勘。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行政审批局
|
8月底
|
15
|
将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不需自建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环评文件审批改变为环境影响事项登记备案。
|
县行政审批局
|
8月底
|
16
|
除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定需要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外,其他工程建设项目依据《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和《建筑工程抗震设计规范》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学校、幼儿园、医院、商场、交通枢纽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审图和施工。
|
县行政审批局
|
8月底
|
17
|
调整审批时序。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等评价事项不作为项目立项审批或核准前置条件。按照法律、法规需要开展地震安全行性评价的(需在立项用地规划阶段确定),地震安全性评价在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前完成即可,其它评价事项及取水许可在施工许可前完成即可。
|
牵头单位:县行政审批局;
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
|
8月底
|
18
|
调整审批时序。取得规划设计方案后,项目单位可以先行进行施工图设计审查,需要报批初步设计及概算的政府投资项目,即可开展初步设计及概算编制和报批工作。项目单位在施工招投标前取得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即可。
|
县行政审批局
|
8月底
|
19
|
调整审批时序。对以划拨方式供地的政府投资项目,可将用地预审意见作为土地使用证明文件,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用地批准手续在施工许可前完成即可。
|
县行政审批局
|
8月底
|
20
|
调整审批时序。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报装提前到开工前(施工许可前)办理,在工程施工阶段完成相关设施建设,竣工验收后直接办理接入事宜。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8月底
|
21
|
调整审批时序。工程建设施工许可阶段,将设计审核确认环节中不涉及设计方案审查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的事项调整为全阶段并联审批事项,核发施工许可证之前取得相关审批意见即可。在审批流程图和办事指南中明确所有审批事项的办理时序。
|
县行政审批局
|
8月底
|
22
|
规范审批事项
|
以县级审批事项清单为基础,制定并动态发布县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各部门不得擅自增加事项。
|
牵头单位:县行政审批局;
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
8月底
|
23
|
审批部门对审批要件、审批流程、审查标准和审批时限等进行规范和细化,压减自由裁量权,实行同一事项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对审批事项逐项编制标准化工作规程和办事指南,推行一次告知、一表申请。
|
牵头单位:县行政审批局;
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
8月底
|
24
|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类型、投资类型、规模大小等,进一步梳理整合细化审批流程,将小型社会投资项目作为单独类别,设置更为简便的审批流程。
|
县行政审批局
|
|
25
|
分类制定审批流程
|
根据全国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图示范文本,分别制定并实施不同类型工程的审批流程图,明确各阶段的具体审批事项、审批部门、审批方式和审批时限。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为25个工作日以内;工程建设施工许可阶段为30个工作日以内;竣工验收阶段为15个工作日以内。
|
牵头单位:县行政审批局
;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
8月底
|
26
|
分类制定审批流程
|
将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方案核准与项目建议书审批并联办理,将选址意见书与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并联办理。
|
县行政审批局
|
8月底
|
将土地供应(土地划拨决定书、建设用地批准书)与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并联办理。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行政审批局
|
27
|
实行联合审图和联合验收
|
推行“联合审图”,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办法,将消防设计审核、人防设计审查等技术审查事项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相关部门直接依据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审查报告出具审查意见,不再进行独立的技术审查。
|
县行政审批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8月底
|
28
|
实行联合审图和联合验收
|
实行“多测合一,联合测绘”。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8月底
|
29
|
实行“多验合一,联合验收”。制定管理办法,进行限时联合验收,统一验收图纸和验收标准,出具综合验收意见。
|
县行政审批局
|
8月底
|
30
|
推行区域评估
|
制定并实施区域评估细则,可通过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对各类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等统一开展地震安全性、地质灾害危险性、环境影响、节能、交通影响、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气候可行性、考古调查勘探、规划水资源论证等区域评估评价,发布区域评估评价报告供项目共享使用。
|
县政府办公室、经济开发区
|
8月底
|
31
|
实行区域评估的,政府相关部门应在土地出让或划拨前,告知建设单位相关建设要求并载入土地出让合同或土地划拨文件。建设单位依据区域评估报告确定的相关建设要求进行设计。项目单位依据区域评估报告确定的相关要求进行设计。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8月底
|
32
|
推行告知承诺制
|
对馆陶经济开发区等特定区域的项目(房地产开发类项目除外)在施工许可证核发之前,可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试行告知承诺制。对社会投资的中小型工程建设项目(商品房住宅项目除外),可实施告知承诺制。制定并实施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明确具体要求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等。
|
县行政审批局
|
8月底
|
33
|
对已经实施区域评估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相应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
牵头单位:县行政审批局;
责任单位:县交通运输局、县气象局、县文化广电旅游局等
|
8月底
|
34
|
建立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
|
与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监督管理系统完成对接,实现“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在线并联审批、统计分析、监督管理等功能,在“一张蓝图”基础上开展审批,实现统一受理、并联审批、实时流转、跟踪督办,实现“一网通办”、“一网通监”。县财政局要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监督管理系统整合、建设资金安排上给予保障。
|
县行政审批局、县财政局
|
10月底
|
35
|
“一张蓝图”统筹项目实施
|
出台“多规合一”推进方案,明确推进“多规合一”,形成“一张蓝图”的目标要求、牵头部门、分工安排、实施步骤、工作重点、时限要求等。统筹各类专题规划,明确“多规合一”包含的规划目录,建立“多规合一”协调机制,形成信息图层。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8月底
|
36
|
制定消除空间规划矛盾和差异的工作计划,逐步消除空间规划的差异矛盾,统一全县空间信息,形成覆盖全县的“一张蓝图”,并明确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形成管控边界清晰、责任主体明确和管控规则明晰的空间规划图。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2月底
|
37
|
以“一张蓝图”为基础,制定项目生成管理办法,统筹协调各相关部门在审批管理系统上提出项目的投资规模、预选址、用地指标、环保要求等建设条件,形成“一本可研共同策划、共同论证、共同决策”的项目策划生成机制。
|
牵头单位:县行政审批局;
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
|
8月底
|
38
|
进一步统筹安排年度项目,制定工程建设项目年度实施计划。
|
县发展和改革局
|
12月底
|
39
|
县征地拆迁主管部门和项目业主单位通过协同平台提前介入。
|
县政府办公室、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
|
持续推进
|
40
|
“一个窗口”提供综合服务
|
制定“一个窗口”运行规则、工作规程、具体措施以及咨询服务规定。
|
县行政审批局
|
8月底
|
41
|
整合各部门和各市政公用单位分散设立的服务窗口,县行政审批局设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统一受理窗口,实现统一收件、出件、咨询。
|
牵头单位:县政府办公室、县行政审批局;
责任单位: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
|
8月底
|
42
|
“一张表单”整合申报材料
|
各审批阶段均实行“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完成多项审批”的审批模式,牵头部门制定统一的办事指南、申请表单、申报材料目录,每一个审批阶段申请人只需提交一套申报材料。明确申报材料共享要求,建立完善审批清单服务机制,不同审批阶段的审批部门应当共享申报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
|
牵头单位:县行政审批局;
责任单位: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
|
8月底
|
43
|
“一套机制”规范审批运行
|
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各阶段配套制度,包括牵头部门负责制、审批协调机制、跟踪督办制度、“多规合一”协同规则、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运行规则等,明确部门职责,明晰工作规程,规范审批行为,确保各阶段、各环节无缝衔接。
|
县行政审批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9月底
|
44
|
完成改革涉及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修改任务。
|
牵头单位:县政府办公室、县行政审批局;
责任单位:县有关部门
|
10月底
|
45
|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建立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相适应的监管体系,明确监管内容和方式,制定并实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相关制度和监督检查办法,并适时完善。建立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各相关部门及时推送信息,监管部门及时介入,并在规定时间内对承诺人的履诺情况进行检查,承诺人未履行承诺的,监管部门应当提请审批部门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追究承诺人的相应责任。要充分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各审批部门即时推送审批结果及需要事中事后监管的全部审批要件信息,各监管部门主动在系统上获取相关信息并介入监督,及时录入监管、处罚信息。
|
牵头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单位:县有关监管部门
|
8月底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落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切实保障好农民工合法权益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46
|
加强信用体系建设
|
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信用信息平台,将企业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不履行承诺的不良行为纳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信用信息平台衔接,信用信息共享,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建立红黑名单制度,实行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制定实行联合激励、联合惩戒办法,明确应当列入“黑名单”的情形,对失信企业和从业人员进行严格监管。
|
县行政审批局
|
8月底
|
47
|
规范中介和市政公用服务
|
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开放中介服务市场,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建立中介服务网上交易平台,对中介服务行为实行全过程监管。将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接入服务全部入驻县政务服务大厅,纳入统一监管,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实行服务承诺制,明确服务标准和办事流程,规范服务收费。
|
牵头单位:县行政审批局;
责任单位:领导小组其他相关成员单位
|
9月底
|
48
|
强化组织领导
|
县政府全面领导本地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统筹资金安排、整合专业技术力量,为改革工作提供保障。
|
县政府办公室、县财政局、县行政审批局
|
持续
推进
|
49
|
|
成立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明确议事规则,建立例会制度,研究解决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切实强化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行政审批局,履行协调组织和具体实施责任。
|
县政府办公室、县行政审批局
|
持续
推进
|
50
|
加强沟通反馈和培训
|
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成立工作专班,建立上下联动的沟通反馈机制,及时了解工作情况,加强情况通报,督促指导研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问题。针对重点、难点问题,采用集中培训、网络培训和专题培训等方式,加强对领导干部、工作人员和申请人的业务培训,对相关政策进行全面解读和辅导,提高改革能力和业务水平。
|
牵头单位:县政府办公室、县行政审批局;
责任单位: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
|
8月底前制定培训计划,其余工作持续推进
|
51
|
严格督促落实
|
建立信息月报制度。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梳理全流程、全覆盖改革和统一审批流程、统一信息数据平台、统一审批管理体系、统一监管方式等情况,每月将改革进展情况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
县政府办公室、县行政审批局
|
持续
推进
|
52
|
做好宣传引导
|
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宣传,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增进社会公众的了解和支持。在工作推进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协调解决,处理结果及时报送县政府有关部门。
|
牵头单位:县行政审批局;
责任单位: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
|
持续
推进
|
解读链接:关于馆政办字﹝2019﹞19号文件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