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馆陶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补充说明》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馆陶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13日
馆陶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补充说明
一、编制目的
为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依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函》(环办应急函〔2016〕1260号),结合环境保护部《京津冀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河北省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邯郸市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和《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补充说明的通知》,对《馆陶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馆政字〔2017〕2号)预警分级、信息发布和应急减排等内容进行补充和细化。
二、预警
(一)预警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统一采用空气质量指数(AQI)指标,AQI日均值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
蓝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二)启动与解除
预警信息原则上提前24小时发布。当监测AQI达到重度及以上污染级别,并预测未来12小时内空气质量不会有明显改善时,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根据预测或监测结果,及时采取升降级措施。
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但间隔时间未达到预警解除条件时(持续36小时以上),按一次重污染过程从严启动预警。
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改善到轻度污染及以下级别,且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解除预警。
我县依据市空气质量保障应急指挥中心预警启动(解除)通知适时发布。
三、应急减排措施
应急减排措施包括取暖季错峰生产措施、轮流生产措施、通用减排措施和临时性减排措施等。
(一)减排比例总体要求
重污染天气期间,全社会二氧化硫(SO₂)、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等主要污染物在黄色、橙色、红色预警级别减排比例分别达到10%、20%和30%以上,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比例分别达到10%、15%、20%以上。蓝色预警级别全社会PM和VOCs减排比例均达到5%以上。
(二)采暖季错峰生产
采暖季期间,对铸造行业、医药农药等行业企业实施错峰生产。
1.铸造行业:除满足达标排放要求的电炉、天然气炉外,其他企业实施停产,特殊情况确需生产的报市政府批准。电炉、天然气炉黄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实施停产。
2.农药行业:生产过程中使用有机溶剂的农药企业VOCs排放工序,采暖季原则上实施停产,由于民生等需求存在特殊情况确需生产的,由省政府批准,报市政府备案。
(三)预警期间工业企业应急减排
非采暖季期间发生重污染天气,工业企业按照“一厂一策”,通过采取降低生产负荷、提高污染治理水平,或轮流停产、限时停产等方式,在现有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基础上,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也可采取轮流停产、限时停产、限产等方式实现应急减排目标。对使用高污染物燃料的企业有限采取停产、限产措施。
黄色、橙色、红色预警级别减排比例不得低于20%、30%、50%。蓝色预警期间对规模较小、生产工序简单、可随时实施停限产的工业企业及工序,执行停产或轮流停产措施,实现应急减排目标(减排总量不得低于污染物排放总量的5%)。
重点行业工业企业按照“一厂一策”要求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操作方案中减排措施不得超过2个;超过2个的,按照前2个措施实施减排。
其余规模小、排放量低、数量多,单个减排或按比例减排效果差或不明显的工业企业,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及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根据自身实际制定轮流停限产实施方案。
通过执行限产措施实现减排的企业,减排基数以当年9月份平均日产量为准。
四、车辆管控措施
(一)错峰运输措施
1.错峰生产重点企业在错峰生产期间,执行错峰运输措施,企业原材料及成品运输用车辆一律减少50%以上。
2.大型货运车辆(不含保障居民正常生活需求车辆)一律不得进入主城区。
3.工作日每天限行2个尾号(含临时号牌,尾号为英文字母的以倒数第一位阿拉伯数字为准),与北京市、天津市保持一致,同步轮换。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限号,限行时间为7:00-20:00.
(二)重污染天气车辆管控
橙色和红色预警期间,外地入境重型载货车辆和工程机械不得进入县城区;本地重型载货车辆和工程机械不得上路行驶。重点工业企业运输车辆压减50%以上;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禁止2005年12月31日之前注册的机动车和柴油货运车上路行驶。
五、施工扬尘治理
(一)县主城区按照错峰生产方案要求,停止各类建设工程、房屋拆迁(拆除)施工、水利工程等土石方作业。涉及民生的重点工程项目由县政府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红色预警期间停工。
(二)重污染天气黄色及以上预警期间,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干洗行业停业(有溶剂冷却循环设施的除外)。
六、附则
(一)工业企业应参照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落实减排,减排清单实施动态管理,每年5月修订一次。
各乡(镇)政府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也可根据自身情况视情节调整减排方案,但减排总量不得低于规定的减排比例。
(二)对达到规定减排比例或实施限停产措施存在生产安全问题的企业;因生产工艺等因素无法快速实现停限产(如化工企业)的企业,经市、县和行业专家论证后,报市政府批准免于限停产;通过提高治污效率等方式制定合理的减排措施,实现减排最大化。
(三)重污染天气期间,已执行错峰生产措施的企业不再执行应急减排措施。
(四)免于停(限)产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名单实施动态管理。
本说明应结合《馆陶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馆政字〔2017〕2号),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馆陶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工业源清单